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住院治疗或者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29、34、87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住院治疗或者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住院治疗或者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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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8种重疾分6组,每组给付一次,最多6次赔付,每次间隔180天以上,首次按基本保额赔付,以后每次确诊依次递增20%基本保险金额,最高达200%。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 距第一次确诊恶性肿瘤3年以上再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第1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且被保险人未满56周岁,确诊重疾保险公司额外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0种中症,不分组,无间隔,最多2次赔付,每次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5种轻症,不分组,无间隔,最多4次赔付,每次按基本保额的45%给付。 |
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保险金 | 第二次确诊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5%给付,限一次。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重大疾病,年满60周岁后住院,保险公司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0.1%*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每年最多90日。 注意: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时,将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8岁前身故按2倍保费赔付;18岁后身故按基本保额赔付。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8岁前确诊按2倍保费赔付;18岁后确诊按基本保额赔付。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首次中症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本合同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上述疾病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